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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视频侮辱性言论引发名誉权纠纷案

长兴法院审结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名誉权案

  记者  宁杰 

  本报讯  网络信息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近日,长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因在抖音上骂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名誉权纠纷案。

  张兴(化名)是长兴某茶馆的经营者,拥有一个粉丝数5000多人的抖音号——“XX茶馆”。2020年10月,张兴与茶馆内的一租户小薇(化名)产生纠纷,认为小薇欠房租不支付。小薇则表示自己已结清房租,不存在欠钱行为。双方争执不下,谁知张兴随后在自己的抖音号“XX茶馆”上发布视频,贴上小薇的照片并配文“骗子租房子不给钱”“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这条视频迅速在网络上传播,有425人对视频点赞、81人留言。

  看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发布到网上,被骂“骗子”“人渣”,还有一些网友的留言,小薇非常郁闷。甚至后来在自己直播间,还被骂骗子,她认为自己名誉受到侵犯,选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先来到长兴县公证处,对“XX茶馆”抖音号及其发布的相应视频进行了公证,保全这一电子证据。然后,她再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兴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长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兴在其本人抖音号上,使用了小薇的照片作为配图,并附上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而对于小薇拖欠房租的主张,张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发布视频的抖音号拥有5000多名粉丝,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公众对小薇产生负面认识,可能造成对小薇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张兴损害行为与小薇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兴在本人抖音号主页发布赔礼道歉视频,七天不能删除,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向小薇支付公证费15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公民享有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所发表的言论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应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言论自由的范畴。”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随着网络信息快速发展,名誉侵权纠纷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民法典》在吸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对名誉权单设一章,还新增了对名誉的解释、将名誉权含义具体化,并明确了侵害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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