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吴健
本报讯 “为什么商家可以单方面断定电动车的电瓶是人为损坏的?为什么电瓶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可以用更换‘售后电池’的方式搪塞消费者?”日前,刘先生致电本报,讲述了遇上的糟心事。
原来,前一段时间,刘先生在某电动车维修点为给电动车更换了一个新电瓶,换上后却多次充电失败。在他的再三要求下,商家把电瓶拆开检查,发现电池出现了“鼓包”现象。“商家认为是我对电瓶‘人为过充’造成的,可以保修但要降级,也就是更换售后电池(翻新电池)且终止保修。”刘先生说:“明明是产品质量问题,怎么变成了我的责任?”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获悉后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核实,情况确实如刘先生所说,而商家表示,鼓包必然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厂家规定是降级处理,自己只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此,工作人员没有听信商家的一面之词,联系电瓶生产厂家售后询问相关事宜,并安排电瓶进行返厂检测,几日后检测结果出炉——是电瓶本身的质量问题。
“商家没有任何依据就判定是人为,更换售后电瓶(翻新电瓶)终止保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南太湖新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最终,在南太湖新区消保委的协调下,刘先生的电动车顺利换上了全新的电瓶。
在此,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维修电瓶车要去正规有资质的维修点,并要选择更换有ccc标志的电瓶,不要忘记让店家开具保修单,以作为以后出现问题的凭证。平时使用原装充电器适度充电,增强安全意识,勤检查,常维护,科学用车,避免暴晒雨淋,远离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