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吴健
本报讯 “我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能不能请有关部门帮帮我?”日前,家住德清县的蔡先生致电该县消保委,向工作人员陈述了自己的一次消费经历。 他之前在一家化妆品店做护理时,掉入了销售“套路”,“原本我只是做一个简单的眼部护理,只要136元。”蔡先生说,“但是他们化妆品店又给我推荐了很多其它产品,用的时候也没说售价,结果我总共花了3744元。”虽然结账时蔡先生还是付了钱,但是回到家后却越想越不对劲,认为商家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价格的义务,最终决定拨通消保委的电话进行维权。
接到电话后,德清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赶往这家化妆品店。经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大部分产品都有明码标价,但其中有部分面膜类产品并没有明确标出价格。商家向工作人员介绍:“当时为蔡先生做眼部、脸部等保养时,就已经告知他相关产品的价格了。”对于商家在当时是否明确告知价格,蔡先生和商家发生分歧,各执一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县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做出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最终经过调解,商家与蔡先生达成协议,商家只扣除200元眼部护理费用及服务费,其余消费金额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蔡先生。
德清县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一方面,作为商家,明码标价、为消费者讲明商品价格是应尽的告知义务,需要时刻注意;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前也应主动询问详情,做到理性消费、冷静参与、防范套路、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