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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首例危险作业罪宣判

被告人拒不整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获刑

  记者  陆晓芬

  本报讯  生产车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却拒不执行,仍擅自让员工作业……近日,长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实施以来,长兴首起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刑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长兴法院负责人说。

  2021年3月,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021年9月15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涂车间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间距不足(设置在相连的建筑内)、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用可靠的防范点火源措施、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粉尘爆炸危险区电气不防爆等四项重大事故隐患,于是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喷涂作业进行整顿,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并经审查后方可复工复产。

  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明知已被责令停产整改,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在重大隐患未整改、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擅自令企业员工使用烘箱等相关设备进行喷粉和烘烤作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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