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彩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彩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湖州市金世纪铭城小区31幢D单元302室北侧公共平台(杭长桥北路151号房顶)建筑面积56.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阳光房),当事人王彩环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限王彩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金世纪铭城小区31幢D单元302室北侧公共平台(杭长桥北路151号房顶)建筑面积56.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阳光房)。如王彩环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