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我院办理的“王乐影等人诈骗案”,已追回被诈骗资金人民币16330元,决定返还本案被害人,通过邮寄《领款通知书》、电话联系等途径未能联系上的被害人有何松松(身份证36232220010304****)、胡军军(身份证34082819960202****)、刘通(身份证37142219951215****)、刘梦良(身份证36252619950407****)、应乾斌(身份证33030319921014****)、胡嘉锋(身份证33040219971028****),请以上人员在公示期内与本院联系,公示时间自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公示期间请上述被害人及时向本院提出发还被骗款项申请、其他受害人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请、无异议,上述资金予以返还本案受害人,无法返还的,将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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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