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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房款的亲情波折

  记者  陆晓芬 

  翻来覆去想着法官的劝说话,看着儿子认真学习的场景,近日,王某某终于想通了,给南太湖法院法官拨通了电话:“法官,这钱我愿意偿还。”一起即将对簿公堂的案件及时得到化解。

  2008年,郑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次年1月9日生育一子郑某。因拆迁原因,郑某获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权益(即房票),郑某爷爷奶奶另行提供部分款项为郑某购买了位于南太湖新区民盛花园的一套商品房。

  郑某即将上小学,郑某某和王某某想着让孩子有更好的教育,两人约定把民盛花园的商品房出售,用所得款购买学区房,双方签署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在该协议签署后双方即协议离婚,且房屋出售款直接打在了王某某的账户上。虽然离婚,但为儿子购房的计划还是没有耽搁,王某某按照原先的协议,选购一处学区房,不同的是此次房屋的所有权为王某某。

  郑某某一气之下,将王某某诉至南太湖法院。这原先的共同房款该不该有他一份?南太湖法院法官表示,父母双方为了孩子的利益而对孩子的财产进行合理处置本无过错,但王某某作为母亲,亦作为合同的签署方,在亲情伦理、合同诚信方面均存在相应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孩子今后的亲情感受,承办法官多次联系父母双方,为双方阐明事实依据和法律责任,并站在孩子的立场劝导母亲偿还孩子应得的房屋款。

  案件的调解需要深入了解双方的真实情况,南太湖法院法官在对当事人各方询问后了解到,郑某某与王某某目前是双方经由协商后协议离婚的,且双方之间发生过离婚后再复婚的情况,可见两人间存在一定感情,维系着双方之间的联络。且郑某某与王某某为了孩子的利益而签署协议对孩子的房产进行处置,足见双方爱子情深。“在上述情形下,若法院直接进行判决,不光是对双方感情的粗暴处理,更可能直接导致郑某今后所能感受的亲情温暖大大减少。”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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