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实施行政诉讼案件“以属地管辖原则,当事人选择异地管辖为补充”的管辖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涉及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及涉及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建设行为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实行异地交叉选择管辖。
二、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外,以住所地在南太湖新区的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吴兴区法院管辖,如当事人坚持选择交叉管辖的,由长兴县法院管辖。
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如当事人坚持选择交叉管辖的,可选择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特定基层法院管辖(详见: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表)。
四、发生在安吉县域内涉及环境行政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部分涉及土地、林业、草原、地质矿产、能源、水利等资源行政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安吉县法院管辖。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的上述案件,均由南太湖新区法院管辖。
此次管辖调整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