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退出机制并非新举措,许多相关法律和政策都对此有所涉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都明确提出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活力。早在2016年,国家层面就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其目的就是打破教师终身制,让不合格的教师退出,为教师队伍注入“源头活水”。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是在其基础上,对教师进行更严格的考核、评价与淘汰。
健全和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是新时代教师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一方面,教师退出机制是激发教师内在发展动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一种手段,“优胜劣汰”“拒绝躺平”“终身学习”“持续精进”将成为教师职业的常态,并以此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个体的专业成长。另一方面,教师退出机制是教育管理综合改革的一部分,是适应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的有效举措。
虽然现有法规和文件对教师退出机制有所涉及,但目前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缺乏完整依据和指导。从法律层面而言,尚未明确教师退出机制的执行主体及其执行权;在教师申诉方面,相关法律并未具体规定退出教师如何申诉、向哪个部门申诉等相关事宜。从实践层面来看,操作主体模糊,由学校还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具体操作,没有对应的负责主体。退出实施不当,可能会对教师的心态产生冲击。大部分教师还是具有教育情怀的。因此,要保障退出教师的合理申诉权利,对退出教师如何申诉、向哪个部门申诉等相关事项应作出明确规定。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首先要建立清晰的教师退出联动机制,教师退出不是教育一家的事情,需要编制、财政、人事等多部门联动。其次,要建立柔性缓冲带。教师退出究竟是退出教师岗位、教师行列还是教育系统,可以学习国外成熟机制分阶段退出。教师退出机制的落地,需制定全面科学的教师评价标准。评价应该是基于人的发展,而不是基于任务的完成。
退出的同时还需建立完备的后续保障机制。对于退出教师,需要本着人文关怀,充分保障其基本工资福利,并做好心理安抚。还要结合这部分教师的实际需求与特点,为其提供个性化的研修培训,尽快帮助他们转岗或再就业。
(胡若晗 董鲁皖龙,载《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