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8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第8期)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为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部署、加大对餐饮油烟污染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将我市餐饮油烟污染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吴兴区埭溪丰聚楼酒家未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酒家未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自上次清理维护已使用超过2个月但不满3个月。该行为违反《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的规定。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2

  吴兴区高新区蜀山路三一高空机械生产基地一标段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致使油烟直排。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规定。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3

  南浔区本味饭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5月13日,经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饭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厨房内有2个基准灶头,油烟通过地下排水管道直排地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规定。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4

  南浔区浔味轩饭店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5月28日,经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饭店油烟净化设施因故障未保持正常使用,测得当事人排气罩投影面积2.97平方米,依《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折算基准灶头数2.7个,当事人属小型饮食业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规定。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5

  德清县新市镇海良煲餐饮店未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6月19日,该餐饮店经营过程中未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自上次清理维护已使用3个月但不满4个月。该行为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的规定。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6

  南浔区蝶来太湖春饭店未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4月27日,经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饭店油烟净化设施中油污较多并外溢至底座,未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已超过1个多月。该行为违反《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的规定。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7

  安吉县孝丰镇城北工业园热电联产建设项目食堂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6月20日,该食堂在检查中被发现:厨房的油烟净化设施未连接排烟口,且未连接电源线,导致净化器未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的规定。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8

  安吉县安吉佬的夏天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5月16日,该餐饮店在检查中被发现:厨房设置有1个猛火灶及2个双孔燃气灶,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厨房内的油烟经集烟罩后直排至户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的规定。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9

  长兴县雉城街道银杏苑工地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食堂的油烟排放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食堂厨房正在烹饪有油烟产生的食物,检查发现厨房内部有一个一元牌的双眼灶,功率为8kw,在厨房东侧的墙上有一个排风扇,该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规定。经复查,该食堂已拆除,完成整改。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10

  南太湖新区西凤漾单元工地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案

  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食堂设有3个电磁灶头,厨师正在炒菜,并产生油烟,灶头上有集烟罩,烟道连接至厨房顶上,现场未见有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接对外排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规定。南太湖新区综合执法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9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要闻
   第05版:综合
   第06版:专版
   第08版:专题
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