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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高  蕾)民政部近日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围绕“谁认定、认定谁”等关键问题,从责任主体、资格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减缓“悬崖效应”,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

  在责任主体方面,办法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办法还要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需同时兼顾收入和支出情况。在收入方面,办法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首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在支出方面,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符合“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这一条件。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同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发展能力,面临的大多属于阶段性生活困难。为此,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明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有效期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办法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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