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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机理与路径

  邓学勇  杨传鑫

  当前,全球数字化转型引发了以人工智能化、互联网信息化、行业数字化为基础和核心的第四次产业变革,也推动着我国新一轮的社会治理变革,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数字技术已成为影响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变量。因此,在基层治理实践中不断加强创新,利用现代化数字技术和管理手段赋能基层治理,深化探索基层社会良序善治机制,推动建构基于数字治理的基层治理共同体,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得尤其迫切和必要。

  数字赋能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内在机理

  数字赋能可以发挥数字治理优势。基层政府运用数字技术处理基层的各类琐碎事务,极大地提升了建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精度和效度,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智能化治理优势。其一,引进数字技术设施。基层数字智能硬件设施的建设,能有效改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环境。其二,引进数字技术人才。政府通过定时定量地向基层下派大学生村干部、驻村干部、科研专家等人才,保证了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部门通过与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企业合作,能够选拔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其三,增强数字治理应用能力。现代信息技术对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空间的渗透促使村民通过微信群、微博空间等网络平台增进交流对话,基层社会的公共性得到进一步延伸。

  数字赋能可以重塑基层社会结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不仅是对基础设施和管理制度的改善,需要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出基层新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第一,改善村民和村干部的关系。村民和村干部作为建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核心,两者治理地位平等,基层干部需要快速、真实地向村民公开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内容。第二,改善外出人员与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关系。随着技术的发展,建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不再受时空约束,外出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了解治理现状,并参与建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各领域中。

  数字赋能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困境

  主体功能的“模糊化”。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是由参与主体平等参与基层数字治理活动的综合体,共同体的协同共治虽然具有主体多元化、决策联动等优势,但仍存在主体地位不平等、责任归属困难等个体博弈问题。其一,基层数字治理主体的地位不同。由于各方信息、资源等方面优势不同,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或会体现为一方主导样态。其二,基层数字治理主体的责任归属不明。共同体内由政府、市场组织、基层群众组成的综合治理体系,还表现为各主体为提升基层数字治理效能所作出的一系列跨界行为。基层数字治理过程中组成共同体的个体之间缺少沟通协调,造成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多头管理,互相推诿基层数字治理责任。其三,基层数字治理主体之间存在沟通障碍。村民参与是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关键,但在处理基层事务过程中,基层的信息缺乏自下而上的反映渠道。

  技术治理的“程序化”。基层治理对准确性、正当性和有效性追求促使技术治理的广泛应用,但在此过程中,技术治理具有较强的工具性特征,基层数字治理主体的情感诉求难以完全得到满足。其一,业务处理“形式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核心是处理数据,这促使基层工作人员必须把村庄事务进行电脑录入,村干部普遍忙于信息录入,没有时间精力处理真正的问题。其二,情感诉求被忽视。由于技术治理高度依赖数字指标和程序监督,这导致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建构工作呈现出高度的“向上治理”的不良现象,形成了多任务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三,数据管理“孤岛化”。基层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本身蕴含着复杂的数据信息,亟需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整合处理。但由于基层数字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基层政府缺乏系统性治理理念,基层数据很难做到流通共享。

  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机制碎片化主要表现在政府层级的碎片化、部门职能碎片化和人员专业的碎片化。其一,政府层级的碎片化。由于科层制贯穿基层数字治理的全过程,基层层面的各项行动都是从政府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层层下达。其二,部门职能的碎片化。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办事效率,但过细的分工反而会增加基层的治理负担。其三,人员专业碎片化。基层的数字工作人员多是村庄的内部人员,他们所接受的专业训练程度并不够,很难发挥出治理主体的最大效用。

  数字赋能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的优化路径

  打造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治理队伍。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建构需要专业人才保障,在数字技术治理背景下打造专业化基层治理队伍建设,需要重视基层数字治理人才的引进工作和培训工作。其一,重视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治理人才的引进工作。根据国家农业农村数字化发展要求,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财政倾斜搭建数字化人才交流平台,促使信息化、专业化人才回乡发展,并参与到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当中。其二,加强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治理人才的培训工作。基层政府要积极与当地专业院校合作,提升自身的了解和应用数字技术的能力,打造出一个兼具有基层治理工作经验和现代信息技术理念的专业队伍。其三,完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治理人才的培训机制。基层政府可以通过拓展信息技术知识宣传渠道,普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知识,增强村民获取信息、使用信息的能力。

  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建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要充分发挥数字基础设施的优势,推进智能设备、物联网等在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社会的全覆盖。其一,继续推进5G网络建设工作。为满足基层地区对数字技术设施的需求,政府要高度重视千兆光纤、5G网络的铺设,提供建设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所需的设施设备。其二,完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服务平台建设。为拓宽政府掌握民情民意的信息渠道,相关部门可以整合省、市、县、村四级的信息服务平台,统筹管理各层级、各类型的涉农信息。其三,开发适应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发展特点的信息终端。基层政府需要推进地方特色文化与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促进地方产业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使数字技术服务真正为村民提供便利。

  完善基层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机制。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行动规范的确立,既需要正式制度的规范性保障,也离不开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其一,完善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正式制度。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实际发展状况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障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权利,规范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参与行为。其二,注重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非正式制度建设。非正式制度指引着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协同治理的方向,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应当注重重构村规民约,融入现代优秀文化,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建构中的沟通、动员的功能。其三,健全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协作机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数字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沟通机制、协同行动机制和协同监督机制,畅通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内部的沟通渠道,实现基层数字治理共同体的有序运行。

  (作者单位系长兴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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