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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记者 陆晓芬 通讯员 徐国苓
淘宝上购物,你有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下了单,付了款,左等右等快递没来,打开手机一查,查不到任何物流信息,可商品不仅显示“已签收”,淘宝平台竟然连货款都已经支付给卖家了……
浙江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需要网购一批精密铸铝件共计1400件。该公司业务员小林通过与淘宝卖家计某沟通后得知,因货物需要定制,一个月后才能发货。最终双方达成了合意,浙江公司下单付款。浙江公司原本以为淘宝平台会按照平台交易惯例在卖家发货,自己确认收货后再将货款支付给计某。没想到的是,在自己支付货款的第二日,卖家计某在未发货的情况下便在淘宝平台上点了“已发货”。
约定的发货时间到了,业务员小林登录淘宝平台查看物流信息,发现商品不但“已签收”,而且货款也已被淘宝平台打到了卖家账户,遂立即查看物流,发现没有任何物流信息。
该公司随即安排人员与淘宝卖家对接,可是根本联系不上卖家计某。无奈之下,该公司又与淘宝公司沟通,也没有得到想要的答复和解决方案。与卖家无法协商,去淘宝平台投诉未果,于是,该公司只好到法院起诉解决,将卖家计某和淘宝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计某退款14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淘宝公司表示,其仅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而已,与浙江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淘宝网”上发布的“淘宝规则”中亦明确了“自卖家操作‘发货’之时起,买家未在以下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默认买家已收到且货物质量符合交易双方的约定:(一)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10天内;(二)平邮商品30天内”。也就是说,淘宝公司是在系统自动默认买家收货后,按照淘宝规则将货款打给卖家计某的,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卖家虚假发货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法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并由卖家计某赔偿浙江公司的损失。被告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平台,是网络交易服务的经营者,并非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淘宝公司向计某打款系遵循网络平台交易规则,且在买家投诉后积极沟通解决,对卖家计某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审查和披露,本身并无过错,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与商家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商家虚假发货的,属于合同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当消费者网购遭遇侵权时,可通过向网络交易平台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进行有效维权。法官也在此提醒,网购需要提高防范意识,挑选信誉较好的商家以及交易平台,有效利用网络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提高交易的安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