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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立法禁止英语文字滥用

  日前回到老家,看到父亲换了一个燃气灶,问开关在哪里。找来找去,看不到汉语标明的开关标记,只看见燃气灶的开关处写了两个英文字母:ON和OFF。然后告诉父亲,ON就是开,OFF就是关。

  我父亲70多岁了,不懂英文,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开关。看了一下这个燃气灶,也就是很简单的单灶,不是出口产品。换句话说,即使国内、出口两用的,首先也应该标有中文。

  反观我们周围,英语文字的使用是越来越多了。从道路标示、宣传广告、产品说明、旅游标示,甚至是一些宣传标语,不管宣传对象,不管使用客户,无一例外地来一段英语文字。也不管表述是否准确,使用人是否能够看得懂。有的是用机器翻译,有的则是将其作为美术字使用。翻译的东西不但经常词不达意,而且颠三倒四,产生负面影响。某些产品宣传更是登峰造极,产品包装上不但有英文,还有日文、韩文、法文,但就是没有中文。而这些产品的使用者,却是地地道道的中国人。消费者买了这个产品,却没有中文说明指导他们如何使用,不得不四处寻找能够认得它们的同事或朋友。

  本来,告知消费者如何使用产品,特别是药品、食品如何准确使用、食用的责任应该由生产者承担。即便进口产品原本使用的是外国语言文字,也应由出口商或进口商承担翻译成中文进行说明的责任,因为这些产品本身的购买人,就是我们说汉语的中国人。

  2000年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4条规定,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5种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在某些场合,为方便外国友人在中国旅游、出行、交流和学习,使用一些英语文字进行导引、说明,也是出于客观情况的需要。但是,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也应该有个限度。如果超过了应有的界限,反客为主,那就是造成外国语言滥用,无疑损害了母语的法定地位。

  因此,应该以立法禁止英语文字的滥用。

  陈小林(微信公众号

小木木英汉成语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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