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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上“醉驾” 两人都被拘役

  记者  三省 

  本报讯  随着拒绝酒驾宣传力度增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近日,吴兴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当事双方均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案。

  家住吴兴区埭溪镇的小葛在下班后邀请同事聚餐。酒过三巡,散场时已接近午夜。随后小葛开车回家,却在小区内和从KTV开车回家的小郭撞在了一起。因知自己酒驾理亏,小葛就向小郭提出私了,并表示自己头疼需回家吃药,稍后会让妻子前来协商处理事故。眼见小葛妻子迟迟没有出现,小郭便拨打了报警电话。5分钟后交警赶到,同时小葛妻子小丽也到达现场。

  交警首先对在场二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小郭测试显示数值为206毫克/100毫升,已涉嫌醉酒驾车,而小丽并没有检测出。“我是晚饭时候喝了几两白酒,我以为酒劲都过去了,不算酒驾才敢报的警。”小郭对交警说。而小丽也在交警再三询问下坦白是自己丈夫开的车,而他正因头疼在家中休息。交警跟随小丽来到二人家中,对小葛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数值也高达161毫克/100毫升。

  最终经鉴定,小郭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毫克/100毫升,小葛则为119毫克/100毫升,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葛和小郭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葛和小郭酒后驾驶机动车相撞,其二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并综合考虑醉驾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小葛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小郭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两名被告血液酒精含量均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小葛未按规定让右方来车先行,小郭进入路口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均等,且二人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此,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酒驾。今年是“醉驾入刑”十周年,酒后开车除判处拘役和罚金的刑事处罚外,醉驾者还将面临吊销驾驶证、开除公职等诸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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