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丰予
本报讯 雷某、周某、王某三名男子日前工作时在车间内吸烟,被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发现,并被行政拘留2日。
当天上午,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在对长兴某纺织厂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的时候,发现雷某、周某、王某三名男子竟然在堆放着大量纺织材料等易燃物的生产车间里公然吸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现场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实,三人在生产车间内吸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之规定。长兴县公安局对其三人作出了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据长兴消防救援部门介绍,烟头虽小,但其表面温度可达200至300℃,中心温度可达700至800℃。如果在吸完烟后,未完全掐灭烟头火星就扔在地上,落在比较干燥、疏松的可燃物上,经1至3小时就会阴燃,随后就会引发一场火灾。且此次被拘留的三名员工所处的车间存有大量纺织品等易燃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