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晓芬 通讯员 史菊芳
“海宁皮革城”还是“海宁皮草城”?吴兴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湖州某商城涉“海宁皮革城”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悉,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至今已有20余年,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连锁市场。2013年,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9899736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及第9899737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
湖州某商城三楼由湖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商城入口处、商场内部、收银台出具的销售单、商城微信公众号及微信宣传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海宁皮草城”“某某某海宁皮草城”等字样进行宣传推广。该公司唯一股东周某某的微信号名称及头像图片内容亦含有“海宁皮草城”字样。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湖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及周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致使其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湖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及周某某停止了对相关标识的使用。
吴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等标识不包含案涉“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英文字母部分,从相关消费者辨识的角度,两者不具有混淆或误认的可能,不构成商标近似,故两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首创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结合其投资发展、宣传推广、所获荣誉等情况,该服务名称已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较强的关联性,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特有服务名称。两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的行为具有攀附“海宁皮革城”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考虑“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案涉市场的经营面积、经营时间、经营期间遭受疫情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