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晓芬
安吉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返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款。
2019年初,当事人高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两人谈婚论嫁并同居生活。期间,高先生先后通过微信向陈女士转账共3万元,高先生母亲也分别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存入的方式给陈女士共计8万元。同年底,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却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3月,两人发生纠纷后分居。2021年9月,高先生将陈女士起诉到安吉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共计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定亲彩礼、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等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约、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对高先生要求陈女士返还定亲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是,在确定彩礼返还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筹备婚礼期间的各项合理支出和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以及女方持有的以彩礼购买的实物价值等因素。
本案中,男方本人及其母亲交付女方及女方母亲的11万元款项均发生在双方筹备婚礼期间内,款项数额亦与本县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款项数额基本相当。因此,男方对案涉11万元款项均为彩礼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确认。女方提出其从男方处接收的3万元款项并非彩礼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筹备婚礼到双方分开前后6个月左右时间内一直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女方亦因筹备婚礼购买金银首饰、新人服饰等,并在家中按农村风俗举办婚宴。因此,上述因筹备婚礼发生的相关费用共计6万余元应作为消费性支出在彩礼中予以抵扣。
另外,同居期间,除租房费用由男方单独支付外,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生活开支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安吉筹备婚礼期间各项事务均由女方操办,男方亦未举证证明其还单独负担其他费用,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生活半年左右的实际情况,并以浙江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参考标准,酌定双方上述期间的生活开支为3万元,亦在彩礼中予以扣除。
女方现实际持有价值约1万元左右的钻戒和项链,以及零散的婚礼及生活用品,该部分实物的折价款也应作为彩礼予以返还。综上,法院酌定女方返还彩礼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