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惠丽、周森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惠丽、周森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祥生悦山湖小区二期门口北侧商铺楼顶楼建设的铝合金框架玻璃材质阳光房(建设面积35平方米),当事人王惠丽、周森华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限王惠丽、周森华 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祥生悦山湖小区二期门口北侧商铺楼顶楼建设的铝合金框架玻璃材质阳光房(建设面积35平方米)。如王惠丽、周森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