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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拓宽“两山”转化通道

  记者  施妍

  本报讯  生态环境保护再添利器。本月起,《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中起统领作用。”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随着《条例》的施行,在解决生态环保领域普遍性、综合性的问题时,我市将有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7章71条,重点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固化了全省“两山”转化实践经验,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本制度框架,为拓宽“两山”转化通道、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污染防治与民生息息相关。《条例》用大篇幅对污染防治作了重点规定,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条例》明确要注重综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三线一单”等制度的引导和约束功能,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协调;通过建立分级分区域多要素的联防联控机制来强化污染治理的系统性和协同性等,推进联防联控;明确通过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固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成果,提升治理效能。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既是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下转A02版)   (紧接第1版)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为保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条例》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作了明确;为引导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具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同时,《条例》还着力于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民、学校、新闻单位等主体的相应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规定。

  “《条例》实施以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已出动1429人次,向670余家服务监管对象宣传条例的相关内容。”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下一步,我市还将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赋予湖州“勇当绿色低碳发展探路者”使命和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的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奋力建设绿色低碳共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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