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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弘扬湖笔文化,加强湖笔制作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湖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笔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湖笔,是指始创并根植于湖州,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制作,其传统制作技艺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毛笔。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坚持保护优先、传承创新、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湖笔保护与发展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牵头编制湖笔保护和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湖笔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开展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的评定管理工作,并依法组织对湖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笔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职责】市湖笔协会应当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的要求,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组织实施产品宣传和品牌塑造,服务湖笔产业发展。

  第七条【企业职责】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正创新,提升湖笔质量和品牌形象,扩大湖笔影响力。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湖笔保护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

  第九条【湖笔制作技艺】湖笔应当经过择料、水盆、结头、蒲墩、装套(镶嵌)、择笔、刻字、包装等主要工序制作而成,笔头原材料一般以山羊等动物毛毫为主,体现“尖、齐、圆、健”特性。

  第十条【保护名录】本市实行湖笔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制度。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下列与湖笔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可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反映传统湖笔技艺的历史制作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湖笔以及制作工具;

  (三)传统湖笔制作技艺及代表性传承人;

  (四)反映湖笔历史文化的民俗、礼仪,以及图书、手稿、影像等文献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与湖笔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保护名录列入程序、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对长期从事湖笔制作且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人员,由市湖笔协会组织遴选、初审,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授予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称号。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传承活动】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立工作室(站)、非遗工坊;

  (二)传授制作技艺;

  (三)参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和公益活动;

  (四)参与学校的教学或研学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湖笔保护和发展的活动。

  第十三条【传承人义务】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传授制作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湖笔制作技艺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湖笔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传承活动,报告技艺传承等情况;

  (四)其他有助于湖笔保护和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人才引育】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笔高层次人才引育,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引进培育湖笔专业技术人才和工艺、美术、设计等专业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湖笔从业人员技艺水平评价体系,指导和支持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评价认定,指导湖笔从业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立湖笔培训基地,开设湖笔制作技艺相关课程,通过定点培养、师徒制等方式,加大湖笔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五条【学校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编写相关湖笔文化地方教材,开展“湖笔文化进校园”活动,培育书法特色学校。

  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书法教育教学时间,成立书法兴趣社团,开设书法选修课程。

  市、区县文联应当组织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优秀会员进校园讲授书法美术课程。

  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以及校外书画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

  第十六条【湖笔文化保护】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口述史、文字、图像、录音和录像等方式对湖笔文化和湖笔制作技艺进行记录,建立湖笔文化保护数字化平台,并妥善保存实物资料。

  鼓励和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挖掘湖笔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发展湖笔文化。

  第十七条【社会参与保护传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湖笔保护和发展的活动:

  (一)培养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组织湖笔遗产保护传承和活态展示展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生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二)创作生产相关的文化艺术作品,利用新闻媒体、影视作品、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三)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交流;

  (四)其他有利于湖笔保护和发展的活动。

  第十八条【文化宣传】每年农历九月为湖笔文化宣传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系列活动。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参与湖笔文化宣传,开展对外交流,扩大湖笔知名度,提升湖笔产品形象。

  第三章 创新和发展

  第十九条【产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湖笔产业集群,培育龙头企业,强化产业协同,深化特色小镇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中国毛笔之都”品牌辨识度。

  第二十条【原料供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山羊等动物的选育,引导支持动物养殖经营者和湖笔生产企业建立湖笔原料(笔料毛)保障供应基地,建立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保障湖笔生产主要原材料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创新与创意】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开展创新攻关,鼓励湖笔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和交流。

  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开展湖笔产品创新、个性化定制生产和湖笔文化创意产品研发。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采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融合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主题公园、公共文化场馆等规划建设中融入湖笔文化元素,加强对湖笔及其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打造湖笔工作室、非遗工坊、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场所。

  鼓励发展与湖笔相关的文房、书画、文旅等产业。

  第二十四条【企业市场拓展】鼓励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线上业务,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开展线下营销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范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湖笔品牌建设,指导湖笔生产企业采用数字化等先进管理方法,推动湖笔相关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依法查处侵犯湖笔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支持湖笔协会,建立完善湖笔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加强“善琏湖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范使用,推进品牌建设,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六条【湖笔生产和经营禁止行为】湖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破坏保护对象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污、刻划、损坏反映传统湖笔技艺的历史制作场所、古遗址等建(构)筑物;

  (二)侵占、破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湖笔实物、制作工具、资料;

  (三)擅自涂改或者损毁反映湖笔历史文化的图书、手稿、影像等文献资料;

  (四)其他破坏列入湖笔历史文化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转致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传承人法律责任】湖笔从业人员在申报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取消传承人称谓,并责令退还相应补助。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义务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资格。

  第三十条【破坏保护对象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涂污、刻划、损坏反映传统湖笔技艺的历史制作场所、古遗址等建(构)筑物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损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湖笔以及制作工具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涂改或者损毁反映湖笔历史文化的图书、手稿、影像等文献资料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行政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保护名录的编制工作的;

  (二)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湖笔文化保护名录对象损毁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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