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艳琦
本报讯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金,是否能减免?近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就裁定免除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尚未缴纳的15000元罚金。
此前,安吉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检察过程中发现,应某在2016年被判刑后缴纳了5000元罚金,但剩余15000元罚金一直未缴。为此,该院检察官赶往负责应某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向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据了解,应某2006年因患尿毒症进行肾脏移植手术。2011年至2015年,迫于经济压力,应某在医疗费已经报销的情况下,又购买伪造收据重复报销。他也因此付出巨大代价,2016年应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其身体患病不适合羁押,被暂予监外执行,一直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该院办案组得知情况后前往应某家中进行调查了解。考虑到应某的家庭及个人实际情况,今年3月,该院组织开展应某申请罚金减免一案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围绕其犯罪动机、经济、健康状况、社区矫正表现等进行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应某因病致困,因困犯罪,生活陷入困境,可以为其减免罚金。
随后,安吉县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所调查证据及应某递交的罚金减免申请书一同移交法院,建议依法办理应某申请减免罚金一案。该院与法院3次召开联席会议。最终,应某尚未缴纳的15000元罚金被免除。
同时,安吉县委政法委牵头,与县法院、县检察院等6部门还出台《安吉县刑事裁判罚金刑减免“一件事”改革实施细则》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案件办理程序,为特殊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罚金减免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