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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缓缴后补缴期限延至明年底

  记者  姚玲利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限从2023年6月底延长到2023年底,补缴方式不变,可申请缓缴社保费所属期不变,办理手续流程不变。

  今年以来,国家、浙江省先后制定实施助企纾困社保费缓缴政策,符合条件的单位,从政策实施之月起至2022年底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3项社保费可申请缓缴,规定了缓缴社保费在2023年6月底前分期或一次性补缴到位。

  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范围包括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特困行业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若是要办理,线上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进行申报;线下可选择就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缓缴后,单位每月仍应按时申报及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以免产生利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者,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缓缴,具体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向乡镇(社区)基层平台提出申请,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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