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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涉疫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记者  张翔

  本报讯  “在朋友圈售卖布洛芬、连花清瘟等药品属于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第二批涉疫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无药品经营许可在朋友圈售卖药品。

  今年元旦前夕,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有微商在业主群及朋友圈售卖布洛芬、连花清瘟等药品。经查,当事人吴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小区业主群及朋友圈发布布洛芬(片、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药品销售信息,并通过微信销售药品收取购药款后安排北京丰台区某药店工作人员(微商)发货至购药者。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介绍,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典型案例还涉及哄抬价格及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案等涉疫违法行为。长兴县某大药房在布洛芬缓释胶囊售价进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反而将售价提高25%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安吉县某童装店和吴兴区某宠物店在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均被依法查处。

  据了解,近段时间,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扰乱了市场秩序。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执法,加强线上线下的违法行为监测,严厉打击涉及防疫药品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318人次,检查防疫用品经营单位等584家次,处理相关投诉举报233起,立案查处11起,有力维护了涉疫物资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需要凭许可方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商品,其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就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范畴。未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均不得从事相应产品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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