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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仍负全责 教训太深刻

  上海市虹口区近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跑车遇绿灯正常过路口时,突然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横穿路口。虽然跑车驾驶员立即刹车,但还是未能避免相撞。后经交警调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邓某系闯红灯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需要承担跑车高达几十万元的车损。

  全责,意味着不仅得承担自己的损失,还得承担对方的损失。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这笔钱只能自掏腰包了。这可能是邓某顶着红灯冲进车流之时未曾想到的。

  类似的交通事故,在过往的事故责任认定中,也常常看到这样的例子:哪怕司机并无过错,也会以没有注意观察等原因,被判承担一部分责任。时间长了,社会也习惯了这么对待,大家似乎都默许了这一规则。

  显然,这是很不合理的。司机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何错之有?面对一辆突然出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是想刹就刹得住的,恐怕不能一概以“未尽到观察义务”加以苛责。

  这其中不乏有弱者有理的心态在作怪。现实中,有些处罚往往牺牲司机权益,这也跟机动车有保险赔付兜底有关,机动车承认自己全责,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否则只有找非机动车驾驶人赔,就可能要打官司。面对复杂而漫长的维权程序,一些机动车司机为了少些麻烦,也就只好吃哑巴亏自认倒霉了。

  保护行人一定范围的优先通行权完全没问题,但那是有法律前提的。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事屡屡发生,固然跟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但判罚不严谨也会拉低违法门槛,降低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有恃无恐。

  这些看似照顾弱者的做法之所以没能取得好的效果,甚至产生负面效果,就是因为误读了法律,让法律的威严被架空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非机动车违法若受姑息,显然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转,不利于一些交通顽疾的根治,也不利于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身权益和生命安全。

  希望这样的案例能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 

  (高路,载《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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