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宏源
本报讯 安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潘晶晶一行近日再次来到安吉县递铺街道鲁家村村口,查看之前被葛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的修复情况。
几个月前,这里还是一片厂房和几条水泥路;现在,厂房变成了农田和林地,水泥路变成了机耕路。如今,被葛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正如火如荼地修复中。当天,葛某正忙着在地块上补植复绿。“法官,我一定按照判决内容补植复绿。到了春天,再来看惊喜!”葛某说。
去年7月,安吉法院宣判: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自行修复或承担修复预估费60.5万元;支付涉案地块期间损害赔偿金161万元。法槌落下,葛某认罪认罚。
面对认罪认罚并承诺对破坏耕地复耕复垦、赔偿生态损失的葛某,潘晶晶想到了一条“修复性司法”新路子:在判处刑罚和修复土地的基础上,再判处一项生态期间损害赔偿金。案涉土地自被破坏时生态服务功能即受损,生态环境从受到伤害到恢复原状期间,整体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巨大。为了将生态环境功能丧失期间的损失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便产生了涉案地块期间损害费用即生态修复赔偿金的概念。
潘晶晶介绍:“如果仅仅要求被告人恢复土地原貌、补种补植,就会出现‘砍了一颗大树,只种一株小苗’的损益不平衡问题。生态期间损害赔偿金相较于以往‘毁坏多少、补种多少’的修复方式,能够让违法行为人更充分地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更能体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葛某缴纳的生态期间损害赔偿金将依据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进入安吉县生态基金账户,被用于区域内生态环保事业,投入到新一轮创造生态价值的循环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