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国华 卢平 穆方平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新时代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试点,促进提质增效,将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有助于建设最优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是湖州市奋力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区的先行区、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的必经之路和有效保障。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湖州样板
一是统筹审查布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推进下,各级各有关单位重视公平竞争工作,将其作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的重要载体,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升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组建市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政策实施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持续明确,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
二是强化政府自我审查。自我审查是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石和原点,必须强化制定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市政府办的有效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发文流程。经过这一程序过滤后发现有问题文件的数量和比例都有所下降,实质审查的自觉性得到了全面提升。
三是探索独立机构审查。2022年,湖州市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顺利通过了省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的验收;2023年,湖州市再次获得新一轮试点资格——探索市公竞办(市市场监管局)独立集中审查。加强市公竞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全面推开了市政府和市级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为主的涉公平竞争文件的统一集中审查,在有效发现问题、切实纠正错误上实现了有力的跃迁。
四是智库助力审查。湖州师范学院沈家本法学院成立了湖州市公平竞争审查研究中心,着力打造湖州乃至省内公平竞争审查的新型智库。同时,市公竞办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对一些涉公平竞争的疑难性、重点性文件进行专业会审,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是组织专项审查。不定期组织专项审查。如2023年1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的公平竞争检查中增量审查涉及市场主体和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227件,修改调整9件。参与交叉检查,市公竞办每年按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省内跨设区的市交叉检查,推进制定单位树牢自我审查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是落实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时,首先要看文件有无按照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如无,则退回拟稿单位;如已有审查结论,则研究吸纳公平竞争审查结果,并结合其他方面,汇总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是人大主导备案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印发《湖州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市人大法制委牵头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有效落实,并对近三年涉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八是司法监委监督审查。法院的行政诉讼监督。市法院2019年在审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对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检察监督。市检察院2023年5月对一起职能部门未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发出检察建议书,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监委处置。对照《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出台排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或者实施相关行为的情形,监委应当依法处理。
二、把握新时代公平竞争审查的若干原则
一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体和社会参与的关系。加强党的领导。在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构建和重大问题讨论时,审查和监督主体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确保方向正确、支持有力、运转协调。加强人大主导。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发挥政府主体作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都是政府或其部门,在起草环节开展公正竞争审查不可松懈。市公竞办在政府审查环节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加强社会参与。公民可以提出审查建议,要求人大审查并反馈。
二是处理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与公竞办独立集中审查、政府合法性审核、人大备案审查、司法监督、监察处置的关系。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建立五关审查法。第一关是专业机关的集中审查,即市场监督部门为主的公平竞争审查专业机构进行独立集中审查,发现问题即行指出,并可以对自我审查未找出问题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关是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审核,如果发现没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或者未查出存在问题的,可以给予督促和警告。第三关是人大的备案审查,人大通过备案审查,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可以依法运用撤销权予以纠正;发现存在个人责任问题的,可以移送有关方面处理。第四关是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因公平竞争方面问题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起诉维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附带审查相关文件;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探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第五关是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妨碍公平竞争出台文件或者实施行为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利益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给予政务处分。
三是处理好能力提升和资源整合的关系。任何一方审查主体都要立足自我,加强学习、培训和考察交流,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口。同时,要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体系庞杂,专业性强,必要时应借力用力,通过学习考察先进地区做法和经验,与高等院校、党校、律师事务所等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资源作用,实现共建共享。
四是处理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的关系。按照《意见》规定,从2016年7月起对增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现实中,对新增文件公平审查比较多,对存量文件难以兼顾,这存在隐患,应引起高度关注。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开展第三方评估集中清理,或者由公竞办开展专项行动,对现行有效文件进行清理,全面审查存量文件,或者由人大组织对存量文件的备案审查等等。
三、坚持公平竞争审查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一是构建“自我审查+专业机构独立集中审查+合法性审核+人大备案审查+司法监督+监委处置”的链式审查新机制。核心要求是:推进各个审查主体紧密配合,审查机制无缝对接,审查齿轮联动耦合。以设区市为例,成立公平竞争链式审查领导小组,以市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市人大分管负责人为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市监委和市“两院”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市“两院”研究室(或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主要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署、部门链式联动、意见协调沟通、信息联通对接、责任闭环追究等重大问题。保留政府主导的市公竞委及其办公室运作,支持其继续在政府体系内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文件制定者的公平审查主体责任和审查机构的专业指导职能。
二是修改完善法律。适时修改《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将公平竞争审查事项有机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及时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尽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为规范政府不当干预市场行为提供更加清晰的规范指引。
三是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加强理论研究和制度比较,进一步梳理出内容、溯源、形式,清晰范畴和要求。支持探索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统一尺度,推进实践操作。
四是强化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对本地实施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进行盘点研究。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入手,审核财政补贴中虽然限制公平竞争,但符合政策目标、收益大于成本并且必要的政策规定,予以通过;对无法通过竞争政策审核的补贴政策予以清理。对国企、民企更好实施平等保护。国企必须与民企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没有能力生存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将乡镇街道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五是优化监督考核机制。加大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在法治政府或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体系中的比重,细化优化指标设置,严格考核要求,激励审查机关推进审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分别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竞分局局长,市公平竞争审查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