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宏源
本报讯 患病老人在某养老机构突发病情时因护理员监护不力,于楼梯口摔倒死亡,双方签订的《风险告知书》能免责吗?近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养老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及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1年12月9日,小张将父亲老张送往某养老机构养老照料,签署相关协议后,根据老张体检报告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病例,将护理等级评定为一级护理,后因病情加重升级为特一级护理。2022年7月20日凌晨,护理员将其拍摄的老张发病时的视频发送微信家属群,告知发病情况。6时40分,老张从多功能厅通道楼梯口摔倒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养老机构住养宿舍通向多功能厅通道处的楼梯口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特一级护理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被告方承担死亡赔偿金55万元。
养老机构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护理协议》及《风险告知书》可以证实,养老机构均将住院风险告知及知情同意明确告知了小张及老张本人,即使养老机构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但仍旧可能出现无法预控的包括但不仅限于疾病突发或其他意外事故,当然包括发生跌倒、骨折等人身损害事故。且《风险告知书》更加明确了养老机构方对发生跌倒等人身损害事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赔偿责任,因此该免责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养老机构在楼梯地面张贴有“注意台阶”四个提请注意的大字,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本案是因老张未注意台阶,踩空摔倒引发的意外事件,养老机构方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养老机构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处于特一级护理看护的患有晚发性阿尔茨海默症的老张,应配备相应护理等级的高度看护措施。其护理员明知老张已发病、且发送视频告知亲属,仍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看护阻止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老张发病期间对楼梯处安全标识认知能力下降,其难以准确接收安全提示。故该养老机构应对老张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责任主体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该养老机构承担70%的民事责任并承担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宣判后,养老机构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养老机构针对处于特级护理看护的老张此类患病老人,应制定相应等级的高度看护方案,并尽到专业机构较高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否则处于养老机构看护下的被看护人在养老机构受到伤害,即使签订《风险告知书》等方式也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仍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发生突发情况前后的预警方案及救助措施是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