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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开民宿,业主提起诉讼

法院:停止经营,恢复住宅属性

  记者  宏源

  本报讯  小区业主将自家房屋用于经营民宿,影响同单元住户正常休息。民宿的邻居有权要求民宿停止经营吗?近日,安吉法院审理了一起八名业主起诉民宿经营者及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本来好好的住宅区,就因为他们擅自改成民宿,导致小区经常有陌生人出没,总担心有安全隐患。”“来住宿的游客作息时间不确定,深夜吵闹更是常有的事。”安吉某小区的业主们抱怨着将住宅用于经营民宿的被告三人,既担心安全问题,也不堪噪音污染之扰。

  此前,秦某、丁某(以下均为化姓)夫妻二人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吴某,吴某则将房屋以民宿的名义,在各大网络平台打起了广告。被广告吸引来的客人鱼龙混杂,作为游客的他们,起居、作息与小区业主有所区别,不可避免地打扰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在几次沟通、投诉无效之后,民宿同单元的八名业主将案涉房屋所有人秦某、丁某和民宿经营者吴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停止民宿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房屋用途并没有改变,还是用来住人的。”“房屋是用于出租的,日租、短租哪里违法了?”面对邻居的起诉,秦某等三人也振振有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在网络平台发布,任何人都能进行预订、住宿。案涉房屋的使用人员不具有稳定性,通常以外出旅游居住等为目的,而非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且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对房屋所在楼栋或小区的居住人员产生负面影响。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被用于经营活动,案涉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

  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为三被告经营民宿的行为已经使其他业主的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不利影响,八名同单元业主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案涉房屋停止经营。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经营在案涉房屋的经营行为,恢复该房屋住宅性质。

  法官提醒:

  民宿、网络预约居住房屋等属于近年来的新兴业态,利用自有房屋开展民宿、网络预约居住房等经营行为属于盘活闲置资源的好做法,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经济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任何行业的发展都要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开展民宿、网络预约居住房屋等经营行为时必须保障其他业主安宁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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