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宏源
本报讯 南太湖新区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持续数年纠纷的案件。
3年前,林大妈带着孙子前往游泳训练班进行游戏训练。在孙子更衣时,林大妈放心不下,决定进入男更衣室查看孙子的更衣情况。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在通往男更衣室的台阶处,她不慎摔倒。
林大妈摔倒后,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反应,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林大妈有外踝粉碎性骨折、右踝三角韧带断裂和右后踝骨折等伤势。紧急手术后,林大妈于一个月后出院。然而,这只是她治疗历程的开始。
一年后,林大妈再次接受手术治疗,两次手术给她的身体带来巨大痛苦,也给她的家庭带来经济负担。
随后,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湖州分所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林大妈外伤致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评定为十级。
3年间,林大妈与健身房的赔偿谈判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去年3月,林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34678.04元。
林大妈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作为专业的健身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环境,如铺设防滑垫和设置警示标语,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健身房的辩护律师则持不同意见:“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和危险救助义务。原告作为成年人,应明知通往泳池的过道与更衣室之间存在台阶高度差,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此外,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部分过高,缺乏合理依据。”
法院认为,首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设备设施及服务管理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林大妈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同时,林大妈作为成年人,明知存在台阶高度差而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摔倒受伤存在重大过失。
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法院最终判决首玺公司对林大妈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39561.88元。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林大妈表示:“虽然赔偿金额没有达到我的预期,但法院认定了被告的责任,这对我来说也是一种安慰。”而健身房则表示将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该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体行为的审慎注意义务之间的平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健身房有责任确保其设施的安全,预防顾客发生意外事故。然而,同样重要的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林大妈在行动时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明知环境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详细审查了健身房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林大妈在摔倒事件中的个人行为是否妥当,最终作出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