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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藏猫腻”,能要求赔偿吗?

  记者  王艳琦

  在日常生活中,离职证明看似只是一张简单的纸,却可能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市民宋先生日前就遇到了这么一件事。

  宋先生在南浔某公司工作了三年,每个月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前些日子,因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宋先生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当宋先生满心期待地向人社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却被无情拒绝,原因是该公司为他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写着“因劳动者本人辞职”。

  明明是公司克扣工资才被迫离职,怎么成了主动辞职呢?宋先生多次与公司沟通,都未能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吗。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

  在这起案件中,首先需要了解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想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本案中,首先,宋先生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远超一年的要求,而且他是因为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只要他完成失业登记并表明求职意愿,就完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在整个失业保险金申领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要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宋先生的案例中,他本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就因为用人单位错误填写离职原因,导致他不符合领取条件,无法拿到这笔应得的失业金,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规范开具离职证明至关重要。在填写离职证明的各项信息时,务必做到如实、准确,切不可随意填写,以免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发现离职证明信息有误,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动更正,这样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能有效降低自身面临赔偿的风险。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类似宋先生这样的情况,要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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