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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新规出台

规范收益使用和账户设置

  记者  忻媛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建设局物管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确保公共收益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湖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近日正式出台,旨在让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更透明。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产生的收入扣除法定税费、人工、能耗等管理运营合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此次出台的《指导手册》对公共收益的归属、来源、使用、账务处理、管理各方职责、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新规最大的不同,是对公共收益的使用和账户设置上进行了规范。”物管中心介绍,《指导手册》明确,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同时,鼓励公共收益单一支付项目根据支付金额划分等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业主委员会限额内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并向社区报备;高于授权额度的,业主委员会应向社区报告,接受社区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并向社区书面报备,从而让社区监管权限得到进一步明确。

  此外,《指导手册》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明确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但公共收益账户不得开设在物业服务人名下;未约定的,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为业主委员会。“若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但同样的,公共收益账户不得开设在物业服务人名下。”物管中心表示,若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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