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艳琦
在家庭解体与重组的复杂情境下,各种矛盾与纠纷往往随之而来。不久前,李女士就陷入了一场棘手的离婚难题。
4年前,李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着2个年幼的孩子。一次机缘巧合,李女士结识了张先生,2人迅速坠入爱河。当时,李女士明确表示,孩子会跟自己共同生活。张先生毫不犹豫地承诺,会把孩子当作亲生子女对待,于是他们组建了新的家庭。起初,一家四口的日子平静而温馨,但好景不长,家庭矛盾逐渐暴露出来。
李女士无奈地倾诉:“一开始还好,没多久他就开始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的衣食住行、教育辅导,全是我一个人在操心。孩子和他就像陌生人一样,他压根没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日积月累的矛盾,让2人最终选择分居。当李女士提出离婚时,张先生却向她提出补偿自己这几年抚养孩子的费用。
李女士对此感到十分困惑,为此,她向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读: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王鑫律师
在法律层面,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李女士与张先生的情况而言,张先生虽在结婚时表态接纳2个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他必然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进而形成继父与继子女间的法定抚养关系。
判断继父是否切实承担抚养义务,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并非单一的经济支出,而是涵盖生活照料、教育引导、情感陪伴等多个维度。举例来说,如果张先生仅仅提供了部分生活费用,在孩子生病时不闻不问,在孩子学习需要帮助时置身事外,生活照料主要由李女士负责,教育事务也由李女士主导,就很难认定张先生尽到了完整的抚养责任。
从李女士的描述可知,张先生仅凭曾与孩子共同生活,便要求补偿抚养费,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支出包括孩子的生活费用,若无明确约定将某项支出定性为抚养费,通常视作家庭共同支出;并且,如果张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抚养教育孩子方面全面履行了继父的职责,那么他要求李女士补偿其抚养李女士与前夫子女的抚养费,这种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