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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5月1日起施行——

预付式消费,退卡还难吗?

  记者  陆晓芬

  对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可以说是又爱又恨,虽然可以享受到更大的优惠,但是“爆雷”后的维权难,总是令人提心吊胆。相应的投诉案例因此屡见不鲜。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重点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对于刚施行的《解释》,商家反应如何?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出现的问题,《解释》将怎样帮助消费者?近日,记者采访了部分商家、消费者及相关部门。

  该退则退,商家纷纷推出“尝鲜款”

  5月6日,南太湖新区一家健身房迎来第1位顾客,对方因为工作调动,想把健身卡转让给朋友,健身房负责人立即帮助办理了相关手续。

  该健身房负责人坦言,放在之前难以实现,由于健身房预付式消费多为计时卡,转让对稳定客源和后台系统登记等都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因此并不提倡。对于新学员买课情况,他解释说,健身房一直采用的是“🧵先试课后买课”的模式,通过试学一节课让顾客充分了解,再由其决定要不要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

  记者走访发现,现在健身房、美容美发店等纷纷推出“尝鲜款”,以便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吴兴区一家美容店负责人告诉记者,《解释》施行对市场健康发展有好处,但商家也要学会自我保护,防止有消费者恶意要求退款。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经营者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请求退卡。第二,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因经营者迁址导致服务便利性显著降低,或未经消费者同意转让预付式消费权益致使无法正常履约的,消费者可行使法定解决权。第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消费者因自身客观原因也可以退款,比如身体健康原因等。第四,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享有无理由退款的权利,但是在办卡时已经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消费者已经充分了解了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就不能无理由退卡。

  该买就买,消费者为维权“留个心眼”

  家住南浔区的王女士曾遭遇过美甲店“卷钱跑路”的情况,一度对预付式消费“望而却步”。上周六,在看到小区门口的美容店打出“7天无理由退款”的广告时,她决定尝试一下。

  和王女士一样,不少消费者为此吃下“定心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多留个心眼”,在办卡时应注意了解商家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日后维权。如果遇到需要维权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获得维权支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提供商家的名称、住所地这些基本信息,即使商家跑路,人民法院仍可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生效后,通过执行程序查控被告财产。如果商家的行为涉嫌犯罪,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回预付款。

  相关律师表示,办卡后商家跑路,消费者如果找不到商家,可以找场地出租者。商场在出租场地时,如果没有要求商家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导致不具有资质的商家租赁了商场场地,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款跑路后,消费者有权请求商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5月1日前签订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吗?相关律师表示,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于5月1日正式施行,当日起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产生的纠纷才适用该司法解释;5月1日之前订立合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但可以适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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