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艳琦
“我就是想着邻里同事互相帮衬,哪知道会摊上这种事!”近日,王女士回忆起此前的意外仍心有余悸。
原来,同事小张因脚踝扭伤行动不便,家人天天接送上下班。住在同小区的王女士见其不便,主动提出:“反正顺路,要不搭我车?”这本是温馨的邻里互助,却因一场暴雨彻底变了调。
那天下着大雨,王女士载着小张行至小区前最后一个弯道时,突然“砰”的一声巨响,车辆径直撞上路障。经交警认定,王女士需负全责。更揪心的是,小张本就受伤的脚踝遭遇二次重创,如今竟提出要王女士赔偿医疗费用。
“没收过一分钱油费,纯粹是做好事啊!”王女士既委屈又不解。为此,她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难道善意帮忙还要倒贴赔偿?
律师解读: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何秋慧律师
王女士遭遇的困境,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责任纠纷。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好意同乘”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
“好意同乘”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非营运性:搭乘的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营运车辆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2、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搭乘人不向驾驶人支付报酬。3、合意性:搭乘行为必须经驾驶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的搭乘行为不构成“好意同乘”。4、非约束性:“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尽管王女士是出于好心让小张搭乘自己的车辆,但是这个搭乘行为也确实带来了交通事故,并导致小张受伤,因此王女士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本案中的搭乘行为是免费的,应当酌情减轻王女士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的同时,驾驶人在驾驶途中要做到谨慎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尽可能保障自己和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