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记者 王艳琦
老姚是一位资深销售,工作十余年,一直从事房产销售行业。前段时间,经朋友介绍,老姚入职一家化妆品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
当时双方签订有效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的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通联费及交通费。这对于老姚来说,工资相比之前是不错的,因为只要做得好,月入过万不是问题。
但3个月时间很快就过去了,老姚却没有签下一份合同,显然考核是不达标的。原本老姚打算再找一份适合自己领域的销售工作,但公司又提出延长老姚3个月的试用期,想要挽留他。对此,老姚因朋友的关系也不好意思拒绝。
于是,他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试用期有哪些注意事项,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试用期考核不达标,公司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林淡秋律师
首先,关于试用期最常见的问题,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的8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公司不得以裁员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三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辞职,要提前3天提出;四是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的,需给出不合格的证明,且要在员工入职时就向员工出示录用条件;五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次是关于老姚所遇到的试用期相关情况,即使是老姚同意,公司也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结合本案来看,公司与老姚签订有效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与老姚约定6个月试用期。但是公司没有这么做,只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事后又主动延长老姚3个月试用期,虽然总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却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