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宁杰
本报讯 小夫妻没有杭州购房资格,用妻子父母的名义购置新房,之后却发现房子已售他人,这该怎么办?近日,安吉法院就一起“借名买房”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在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以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学毕业后在杭州打拼的佟兴(化名)结识了河南女孩洪蕊(化名),2018年5月,2人登记结婚,并准备在杭州买一套新房。但在查询社保缴纳情况、个人征信信息等过程中,他了解到夫妻二人均不具备在杭州购房的资格。于是一家人开始商讨对策,最后决定由具备购房资格的洪蕊父母作为名义上的购房者进行购房。
2018年11月,洪蕊父母与杭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总价180余万元,首付应付款70万元,需按揭贷款110余万元。洪蕊父亲的银行账户支付按揭贷款38笔总金额近20万元,其中37笔支付按揭贷款的款项均由佟兴向其转账,佟兴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延迟支付的首付款60万元。2021年初,佟兴发现房子已被出售,自己却没获得房屋转让款,在讨要说法未果后,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安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蕊父母向其归还借款90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佟兴向洪蕊父母转账的款项均系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或按揭贷款,双方就涉案款项缺乏借贷合意,故可以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对此,佟兴表示不能接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佟兴因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故其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要求洪蕊父母返还购房款及按揭还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佟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规制“炒房”行为,多地政府相继出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导致“借名买房”日益成为购房者规避法律、政策,争享特定购房优惠的选择,由此引发的产权归属、资金返还等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此,安吉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实际产权人与名义产权人要签订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从自己的账户支付购房款,即便是转账给名义产权人用于归还按揭贷款的也应当留下充足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厘清法律关系并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