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来了。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
二、主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
一、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民和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单位、重点场所,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逃离封控区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
二、隐瞒本人传染病病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如何处理?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定罪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
四、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如何处理?
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记者 忻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