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艳琦
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究竟有何风险?南浔检察院近日就办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当时的杨浩(化名)还是一名高中生,偶然结识了孟某。孟某告诉杨浩办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可获得2000元好处费。
还是学生的杨浩自然没有很多零用钱,2000元对他来说是一笔不小的金额。于是听了孟某的话,他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手机卡、开通银行卡、设置U盾密码和银行卡密码,按照要求将这些物品交给孟某,再通过“卡商”张某收购后卖给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诈骗款项。
在此过程中,杨浩已经意识到自己所办的银行卡及相关物品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却没有停止该行为并进行报警。经查,杨浩办理的银行卡被诈骗犯罪分子用于诈骗后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杨浩获好处费2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杨浩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对杨浩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很多学生因守法意识不强,很容易因一念之差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应当自觉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守法观念,不要因贪图小利出售个人实名制办理的身份证、电话卡及银行卡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最终也使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