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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拒绝会员身份被“转卖”

法官:支持解除合同

  记者  陆晓芬 

  你是否遭遇过办卡预付式消费的健身房、理发店、培训班等转让停业,自己的会员身份从一家店被转卖到下一家店?日前,长兴法院受理一起涉及健身房停业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健身房返还1.3万元给消费者。

  原告朱某曾以预付款的形式,在某健身房购买了60课时的私教课程,并签订服务协议,总费用1.98万元。然而,朱某只上了20课时,就发现原先的健身房整体打包转让给了另一家健身房。为此,朱某多次与两家健身房协商变更协议或退费,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会员身份被“转卖”,消费者表示“不答应”,认为商家违约让自己的权益受损。故朱某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朱某与长兴某健身公司签订协议时,健身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公司的独资股东。但就在转让前,这家健身公司变更了企业类型,李某不再是一人股东,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健身房转让,对消费者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审查后认为,消费者与长兴某健身公司签订了教学协议并预付了全部课时费用,公司即负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在私教课程完成之前,公司转让实质上是将提供服务的债务转移给了他人。

  消费者朱某作为债权人,不同意接受其他健身公司的服务,就是拒绝了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也就是说,长兴某健身公司擅自转让债务的行为无效。

  长兴某健身公司现已将其经营的健身房整体转让,也无其他可继续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该行为表明其拒绝继续履行债务,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那么,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即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但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作为股东期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其对作为股东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即股权转让并不能免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在案涉教学协议签订时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证明在此期间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若无法证明则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庭充分释法后,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健身房向消费者返还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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