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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执照未销“摊上事”

  通讯员  陈孝琴 

  本报讯  长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近日处理了一起员工要求店铺原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共同担责的案件。

  据了解,诸某经营着一家个体服装店,今年1月,诸某因无暇顾及,将店铺转让给胡某,但转让时并未注销原登记信息,胡某接手后亦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而是沿用诸某注册的营业执照继续营业。店员小章于2月1入职店铺工作。

  疫情之下,店铺经营状况下滑,4月28日,胡某告知店员小章由于店铺经营不善要解除与小章之间的用工关系。次日,胡某正式通知小章5月1日起不用再来上班了。小章提出店铺拖欠其2个月工资未发,且因店铺原因解除小章劳动关系,要求店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店铺从未与小章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双方协商多次均无果,小章诉至仲裁委要求支付上述待遇,由于店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诸某,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小章将诸某和胡某均列为被申请人,主张诸某和胡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诸某对此觉得很冤,他明明已将店铺整体转让给了胡某,怎么还会牵扯到自己呢?

  长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个体工商户诸某辩称已将店铺整体转让给了胡某,且未参与店铺的经营管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本案店铺登记经营者为诸某,实际经营者为胡某,二人应对小章的诉求共同承担责任。

  长兴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若将经营资格转让给他人,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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