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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有安居”班车惠民半径再扩大

《湖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发布

  记者  宁杰

  本报讯  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我市日前发布《湖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从准入条件、分类条件、保障标准、配给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

  安居,是关系群众利益的头等大事。近年来,我市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开通湖有安居“共富班车”,持续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公租房保障工作,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为城镇低收入和“双困难”家庭兜牢住房民生保障。

  “随着公租房管理要求的持续提高,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市建设局介绍,今年3月,我市启动《实施细则》编修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去年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文件精神,对中心城区现行的公租房管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为实现各类住房困难群众依申请“应保尽保”,我市在准入条件方面,对未婚人员的年龄要求从原本的30周岁降至28周岁,对已婚人员则是取消了申请家庭中其他家庭成员的户籍限制,同时取消了对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浙江省居住证》5年以上的时间限制,并在放宽学历及职称要求的同时,增加了生活用车辆价格条件、人均货币财产条件等家庭财产要求。“我们还在保留人均最低保障面积18平方米的基础上,取消了1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的限制,同时增加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要求。”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

  除此之外,《实施细则》还对保障家庭分类作出调整,将一类保障家庭调整为低保、特困家庭,二类保障家庭调整为低边、支出型贫困家庭,三类保障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四类保障家庭仍为除一、二、三类保障家庭以外的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同时,在保障标准和配给管理上增强保障力度,其中实物配租方面把低边、退役军人两类家庭纳入优先保障家庭名单,租赁补贴方面则是将三、四类保障家庭的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11元和8.8元分别提高至12元和10元,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8.8元增至10元,发放频次也由原来的每半年发放1次调整为每季度发放1次。

  “在《实施细则》的附则上,我们不仅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专业术语作出详细解释,还新增了对特殊病种因医治而造成的住房转让的认定标准,以及对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缴存数据且未失业登记对象的收入计算标准,进一步方便保障家庭理解公租房管理政策。”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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