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晓芬
“我们认识到这一行为的错误,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一定坚守诚实信用原则。”近日,南浔法院和孚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因涉虚假陈述,写下具结悔过书。
南浔某服装加工厂与王某有服装加工业务往来,服装加工厂长期向王某提供砂洗加工服务。2017年1月7日,王某向该服装加工厂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结欠该厂加工费共计10万元。
今年7月,因多次催讨未还,加工厂以该欠条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加工费10万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几经辗转联系人在外地的被告王某,电话中王某称,确实出具过10万元欠条,但自己已经清偿了2万元。
因被告所说与原告诉请不一致,开庭前,承办法官向原告核实情况,原告表示:“因欠条时间有些久了,起诉时没有仔细对账,就直接以欠条金额起诉了。经核实,确实已经收到过2万元。”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
庭后,和孚法庭就该陈述情况与原告张某进行了谈话,对其在起诉时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训诫,张某也充分认识到了错误,并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能够及时纠正、中止虚假诉讼行为且未造成他人实际损失,故在训诫的同时,责令原告具结悔过。
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虚假陈述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现象之一。很多当事人认为起诉状只是形式,特别在有“对账单”“欠条”“借条”等作为证据的案件中,通常在起诉时直接将“对账单”“欠条”“借条”上的金额直接作为起诉的标的额,而隐瞒已收到的款项,认为已收到款项可以等被告方应诉后对账,或者等庭审时再跟法官说就可以了。殊不知,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