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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离世,保证责任谁担?

律师:遗产范围内继承人需担责

  记者  王艳琦

  出于对老邻居林大叔的信任,周女士将20万元借给了林大叔介绍的生意伙伴赵某。眼看还款日期临近,作为担保人的林大叔却突然因病离世,周女士对这笔借款能否收回忧心忡忡。

  3年前,经老邻居林大叔牵线搭桥,周女士认识了做建材生意的赵某。后来,赵某因工程款周转困难向周女士提出借款20万元,并请林大叔作为担保人。3人随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林大叔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今年年初,林大叔突发急病不幸去世。周女士在悲痛之余,也开始为借出的20万元感到焦虑。她最近听说赵某的建材生意亏损严重,外面欠了不少债。还款期限也快到了,便多次催其还款,但对方总说资金紧张,让周女士再宽限些时日。

  为此,周女士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当初的担保约定是否还有效?如果赵某最终无力偿还,能否要求林大叔的继承人来承担这个担保责任?

  律师解读: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王鑫律师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赵某向周女士借款20万元,赵某、周女士、林大叔三方共同签订了包含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及保证条款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若债务人赵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周女士依法有权要求保证人林大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么,在保证人林大叔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借款到期后若赵某无力偿还,周女士本可要求赵某和林大叔共同承担责任。虽然保证人林大叔已去世,但其生前所负的保证债务(即担保之债)并未因此消灭。该保证责任属于林大叔生前的债务,应当以其遗留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因此,林大叔的继承人如果继承了林大叔的遗产,则需要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这笔20万元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林大叔的遗产,那么其对该保证债务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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