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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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见习记者 王艳琦
张女士的父亲曾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但因经营不善,公司破产倒闭了。后来,父亲向朋友们借了一笔钱开了一家小超市。
上个月,张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了,一家人都很难过。在处理父亲的身后事时,张女士发现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些资产,但也欠下不少外债。现在,不少债主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后都找上门来,要求张女士与弟弟还钱。
眼看父亲留下的资产有资不抵债的趋势,张女士与弟弟商量后都不想接这个烫手山芋,想让债主们自己去拍卖超市值钱的东西分配钱款。但债主们不同意,要求张女士姐弟二人出面,先把超市继承下来,然后等转手后再还钱。
为此,张女士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律师求助,咨询自己与弟弟是否可以选择放弃继承父亲留下遗产的权利来免除偿还欠下的债务。
律师解读: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关于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只要张女士及其弟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父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书面或口头),正常情况下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张女士及其弟弟可以放弃继承父亲留下的遗产。
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张女士或其弟弟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张女士或其弟弟)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即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张女士及其弟弟就张父生前所负债务对张父的债主们并不负有法定义务。
至于张女士及其弟弟是否可以不偿还张父所欠下的债务,结合上述情形,取决于他们放弃继承权行为是否有效。
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女士及其弟弟对张父欠下的债务自然可以不用偿还。
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或者说张女士及其弟弟不放弃继承权,甚至已经对遗产进行了分割,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张女士及其弟弟对其父所欠外债的偿还额度,也仅仅以小超市的实际价值为限。
也就是说,若其父外债100万元,但小超市实际价值50万元,张女士及其弟弟即便继承了其父的遗产(小超市),姐弟俩对债主的清偿债务额度也仅仅为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债务,张女士及其弟弟可以不用偿还。当然,张女士或其弟弟自愿偿还超过50万元债务额度的,法律自然是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