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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变理亏

这个权利的行使有边界

  H记者 陆晓芬

  大春制衣厂(化名)承接了晴朗服饰公司(化名)的童装加工订单,在大春制衣厂交付部分成衣后,晴朗服饰公司迟迟没有给付加工款。可最终,大春制衣厂却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晴朗服饰46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4月,晴朗服饰公司委托大春制衣厂加工夏款童装,双方共签订五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加工金额按实际合格成品入库数量结算”,合同签订后晴朗服饰公司向大春制衣厂提供了加工原材料,此后大春制衣厂前后交付了部分成品。

  可就在此时,一些“晴朗公司将破产倒闭”的流言蜚语传了出来。大春制衣厂担心加工费就此“打水漂”,为避免自身损失扩大,其不再向对方交付成品,并反复要求晴朗服饰公司即刻支付已交付成品的加工费。可晴朗服饰认为第一期成品实际未交付完毕,因此拒绝支付。双方就此陷入了僵局。晴朗服饰公司多次与大春制衣厂进行协商,其均予以拒绝。无奈,晴朗公司将其诉至吴兴法院,要求大春制衣厂赔偿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晴朗服饰公司与大春制衣厂之间形成的加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即大春制衣厂为晴朗服饰公司加工童装,晴朗服饰公司向大春制衣厂支付加工费。在实际操作中,大春制衣厂因晴朗服饰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因此大春制衣厂确实有权在相应的价值范围内行使留置权。

  但是,大春制衣厂共向晴朗服饰公司交付成品2477件,加工费用约为19816元,即其有权在19816元的范围内行使留置权。可实际上大春制衣厂留置了晴朗服饰公司共计15余万元的成品,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个“相应的价值范围”了。大春制衣厂的行为严重耽误该批童装上市错过最佳销售时机,法院综合全案以及当地市场行情,最终判决大春制衣厂赔偿晴朗服饰公司14余万元。

  法官说法: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的权利。比如上述案件中,大春制衣厂可以在19000余元债务内行使留置权,但超出的这部分童装未交付即属违约。因此,留置权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只有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才能充分发挥其担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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