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记者 王艳琦
“我们就住在水库边,很多人也都有过到水库里抓点野生鱼吃吃的想法。我们也多少知道在水库里捕鱼不对,但是没想到这么严重,太不值了!”日前,由湖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兴县小浦镇合溪村文化大礼堂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老金和老周家住长兴县合溪水库边,环境十分优美,这也得益于大家对水库的共同保护。2012年起,为保护合溪水库饮用水资源生态环境,长兴县政府发布了“水库内严禁捕鱼”的管理通告,并在该水库沿线进行公示,明确禁止在该水库水域保护区内电鱼、捕鱼以及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船只下水等行为。
然而,老金和老周二人在明知水库禁捕规定的情况下,为满足口腹之欲,仍然准备变压器、电瓶、渔网兜等物品,共同至合溪水库水域二级保护区内用电捕的方式捕鱼。原本想着天黑不易被发现,结果恰巧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经现场清点、称重,两人当晚非法捕捞鱼类102尾,重6.935千克。
“电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方式,是我国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因为电鱼不仅会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破坏水生态环境,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目前,湖州市检察院已依法追究两名被告的环境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老金、老周应当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112元。该案所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