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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借信用卡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7余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记者  三省 

  本报讯  碍于情面,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好友,谁料这一借,昔日好友竟对簿公堂。近日,吴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对借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及消费款项的处理情况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以来,被告汤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闵某借款。两人原本是好友,但闵某知道汤某一向花钱没有节制,自己出借的款项很可能收不回来,但又抹不开面子。于是,闵某想到一个办法——将自己的2张信用卡借给汤某,由汤某自行在额度内进行消费并在限期内偿还账单,这样不仅给了好友交代,也不用担心他不还钱。

  拿到这2张信用卡的汤某继续自己奢靡的生活,起初他还会定期还款,但直到2018年10月,其经济实在困难导致无力偿还。此时闵某时常收到银行提醒短信。无奈之下,他只得先将汤某透支的27万余元全部清偿。随后,双方结算并由汤某出具借条一份。之后,闵某对款项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讼。

  那么,该案中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因延期还款产生的银行逾期利息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请是否可以支持?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汤某以借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形式向原告闵某借款属实,但闵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予汤某刷卡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汤某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而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原告闵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予汤某使用,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闵某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对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同时,闵某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透支款及利息负有还款义务,但闵某怠于收回信用卡,延迟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信用卡持有人自行承担。因此,闵某要求汤某返还银行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汤某占有原告资金对原告闵某来说确实产生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

  由此,法院判决汤某返还闵某27余万元(银行逾期还款利息除外),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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