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乐水
本报讯 平时,总有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不系安全带,但当不可预期的意外事故来临时,自问还来得及系好这条“生命带”吗?近日,吴兴法院就一起不系安全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依法判决。
2020年大年初七,80岁的潘爷爷跟随儿子出门办事,当他们的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区三环东路立交桥时,因被告陈某所驾驶的小轿车通过最右侧匝道往左侧变更车道,紧接着行驶在陈某左侧车道内的被告张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也往左紧急变更车道,导致行驶在货车左侧的潘爷爷的儿子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措施至轿车停止,坐在后排并未系安全带的潘爷爷瞬间向前冲去并当场昏迷。
当时场面虽然极度惊险,但因3车并未碰撞,路面交通依旧正常。惊魂甫定后,潘爷爷的儿子马上带他前往医院检查救治。不幸的是,昏迷的潘爷爷情况极为严重,后经医学鉴定,潘爷爷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发性脑干损伤、神经源性休克、颈椎骨折、继发性癫痫、弥漫性轴索损失等,并将其颅脑损伤后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的伤残评定为一级,今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父亲伤势如此严重,潘爷爷的儿子立马补报警寻求帮助。在交警的努力下,事发时的另外2名驾驶员,即被告陈某和张某也都找到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各方车辆、当事人及造成的损失后果等基本情况作证明,并指出本起事故中3方车辆未碰撞,因无法查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潘爷爷的儿子代理潘爷爷,将陈某、张某及其所在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潘爷爷各项损失共计128.8万元。
吴兴法院审理认为,虽交警部门未对本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潘爷爷儿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事发路段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措施,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被告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往左侧变更车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其因果关系,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张某在未尽注意观察义务的情形下变更车道,影响了本车道内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难以确定被告陈某、张某的责任大小,法院依法推定被告陈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而潘爷爷作为原告,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在机动车快速行驶状态下紧急制动时扩大了损害发生,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潘爷爷、被告陈某、被告张某各按20%、40%、40%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