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宁杰
本报讯 “跳单”是指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跳过居间方达成交易,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佣金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节约成本,会另外选择低报价中介公司进行签约。近日,南浔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陈阿姨和李阿姨属于南浔区南浔镇上较早开始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人,为紧跟数字化潮流,2人最近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房源信息。这时,来自湖北的新南浔人王先生通过陈阿姨的微信朋友圈,看中了当地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微信简单咨询相关问题后,陈阿姨和李阿姨提出带他先去实地看房,满意的话再谈后续问题。看房过程比较愉快,但在后续跟进房屋购买意向时,王先生表示手上资金不够,目前不考虑该套房屋。
两个月后,陈阿姨和李阿姨却意外得知,王先生在一个月前通过另外渠道已经购买了她们带看的房屋,并全额支付房款和中介费用。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卖家还是那位卖家,可居间人换成了其他中介公司,陈阿姨和李阿姨由此认为此属“跳单”违约行为,便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中介费用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出售信息并非陈阿姨和李阿姨独家掌握,王先生有权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中介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在此过程中,王先生没有利用2位阿姨提供的居间信息和机会,与涉案房屋原产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不构成“跳单”。
同时,法院也告知王先生,虽然2位阿姨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但是可以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2位阿姨带看房也付出了一定劳动力,王先生需要支付该部分费用。最后经过调解,王先生支付2位阿姨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500元。